黃之鋒再遭判囚10年 預計2036年前後獲釋

作者:Alan Lu
香港民主運動人士黃之鋒5日被香港高等法院以“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判處監禁10年。圖為他出席國際聽證會的情形。
香港民主運動人士黃之鋒5日被香港高等法院以“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判處監禁10年。圖為他出席國際聽證會的情形。 (OLIVIER DOULIERY/AFP)

香港民主運動人士黃之鋒週四(11月5日)被香港高等法院以“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判處監禁10年。法官裁定案件屬於《港區國安法》所稱的“罪行重大”,以13年為量刑起點,再因黃之鋒認罪減至10年。

黃之鋒目前正在就民主派“47人初選案”服刑。新判刑期中,只有兩個月零兩日與原有刑期同時執行,其餘刑期將接續執行。他原定於2027年1月服畢初選案刑期,按照目前判決推算,可能要到2036年前後才獲釋,確切日期仍須視香港懲教署計算及減刑安排而定。

前述計算意味著1996年出生,現年30歲的黃之鋒,即使不再遭港府追訴其它案件,也要到40歲左右才能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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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FA根據媒體報道整理)

法官稱黃之鋒為海外行動提供境內支持

控罪指黃之鋒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與流亡海外的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政府或機構對中國及香港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被當局認定為敵對的行動。

法官譚耀豪認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羅冠聰繼續在海外推動制裁,黃之鋒則透過外國媒體及社交平臺分享相關內容、引起外國政府關注,並從香港為海外倡議提供支持。法官拒絕辯方所稱黃之鋒角色有限的說法,認為黃與羅冠聰分工合作,兩人的角色同樣重要。

辯方此前主張,本案嚴重程度遠低於其他國安案件;黃之鋒犯案時只有23歲,至今已連續失去自由接近6年,控方相隔多年才提出檢控。辯方建議判刑約4年半,並希望法院留下讓黃之鋒日後照顧父母的機會,但未獲法庭接納。

黃之鋒自2020年11月起持續遭羈押或服刑。這是他第二次因《港區國安法》被定罪,他也是“47人初選案”被告中,唯一再因另一宗國安案件遭到起訴的人。

香港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法院外表示,警方歡迎判決,認為刑期反映案件的嚴重性,並呼籲仍在海外的羅冠聰返回香港自首。香港及北京方面一貫表示,相關執法行動以證據和法律為依據,與被告的政治立場無關,並稱《港區國安法》對恢復香港穩定具有必要性。

2026年11月5日,香港民主活動人士黃之鋒將在高等法院出庭受審。他的支持者聚集在法院外。
2026年11月5日,香港民主活動人士黃之鋒將在高等法院出庭受審。他的支持者聚集在法院外。 (TOMMY WANG/AFP)

臺灣及國際社會批評判刑

臺灣陸委會同日發表聲明,強烈譴責香港當局持續以國家安全為名,侵害港人的基本人權及言論自由。陸委會表示,黃之鋒自2020年底被關押至今已超過2,000天,港府如今再次以國安法重判,是對民主人士進行持續的政治追訴。

陸委會呼籲北京及香港當局停止以國家安全名義打壓民主人士,並立即釋放因行使基本權利而遭到拘押的人士。

人權觀察批評,這項嚴厲判刑是以缺乏依據的國安罪名,讓黃之鋒繼續被長期監禁,並要求香港當局立即無條件釋放他。該組織認為,香港當局不斷對具影響力的民主派人士疊加控罪,目的在於延長其羈押時間。

美國眾議院美中戰略競爭特別委員會主席穆勒納爾稱黃之鋒為對抗威權政權的“英雄”,批評判決反映香港司法獨立遭到侵蝕,並要求立即釋放黃之鋒。

—— 自由亚洲电台中文网
本站刊登日期: 2026-11-05 15: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