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和煽动罪过度限制国际公约 26%人权自由 联合国人权会要求港府废除

作者:麦燕庭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發表報告初稿,促香港廢除國安法和煽動罪。圖為委員會主席Photini Pazartzis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發表報告初稿,促香港廢除國安法和煽動罪。圖為委員會主席Photini Pazartzis © 网络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发表香港人权状况的报告初稿,认为《港区国安法》和刑事条例中的煽动罪限制港人行使国际人权公约中逾四分之一的人权自由,包括言论和结社等自由,要求中港政府采取行动废除上述法例,期间须避免执行上述法例。委员会同时敦促港府日后就基本法 23 条有关的国家安全罪行立法时,过程须透明。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今(27 日)午发表长达 12 页的初步报告,对国安法凌驾香港其他法例和执法部门过阔地演绎国安法,深表关注;委员会又关注国安法第4 条虽已订明会依法保护港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享有适用于香港自由,但执行时却过多地限制港人享有《公约》的 14 项自由,占有 53项人权自由的《公约》的 26%,受制的,除了言论、和平集会、结社、选举及不受酷刑等权利之外,还包括《公约》第 2 条所保障的平等享有公约所订定之自由的人权;如若人民的人权自由受到侵害,须获有效之救济。

委员会更指出,国安法有六大缺点,包括转移嫌犯到《公约》未生效的中国的机关接受调查、检控,甚至受审,可能令香港实质上违反《公约》规定;特首拥有过多权力以致可能削弱司法独立;缺乏上诉机制等。委员会同时深切关注国安法实施后,包括工会及学生会在内的大量公民社会团体停运或撤离香港,促请香港避免做出打击结社自由的行动。

港府现正就基本法第 23 条有关国家安全的罪行进行本地立法,人权委员会欣悉当局会进行公众咨询,要求港府采取实质行动去废除国安法,期间应避免执行国安法;而在就 23 条立法时,须确保能广纳(inclusive)不同意见和透明,促进公民社会和公众能自由开放及有意义地参与,并因应包括委只会在内的国际人权机制就国安法所表达的关注,令新制订的 23 条立法能与《公约》完全相符。

至于未有使用逾半世纪、但近一年多来被警方频繁使用的煽动罪,被当局视为国安罪行,并因此令相关案件由警方国安处进行调查,委员会尤表关注,特别是因此令当局可以用上具有过度调查权力的国安法执行细则。结果,煽动罪像国安法般过多地限制港人享有《公约》保障的逾四分之一的人权。

委员会以更强硬的态度要求港府废除煽动罪,期间避免用该条款扛压批判声音和异见,并立即停止以国安法及其执行细则去处理煽动案件;委员会又要求港府检讨处理中的煽动案件,以确保不会有人因合理行使表达自由而被检控或被针对。

深切关注警方滥用武力 促修例保集会自由

在警方执法及处理集会事宜方面,委员会表示,深切关注警方在 2019 年的反修例运动中过度及滥用武力,亦关注港府将所有示威标签为暴力;促请港府实时成立完全独立的投诉警察调查机制;呼吁撤销被控非法集结人士及修订《公安条例》。

委员又关注香港在言论及新闻自由方面的保障,要求当局停止以国安法对付记者、政客、学者、人权捍卫者及社会上适当行使表达自由的人士;撤销相关检控并作出适当赔偿;保障媒体的编辑自主和记者免受袭击及威吓;并确保制订反假新闻法前进行咨询。

另外,委员会对港府未有确保不会对向该会提交意见的团体秋后算账,表示遗憾。委员会本月上旬审议香港履行《公约》状况时,数名成员多次要求港府明确保证不会对提交意见的团体秋后算账,港府则只是重申,国安法不会影响「正常」的国际交往,但又未对何谓「正常」作出解释。

其次,香港虽设有平等机会委员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和申诉专员,但委员会在报告初稿中指出,有关组织没有足够的独立自主去执行各自获得授权的任务。委员会重申,香港应成立一个统一的人权委员会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报告订明,港府须在未来三年内就落实委员会针对国安法、表达自由及结社自由的的建议提交进度报告;另外,港府要在 2028 年 7 月提交下一份落实《公约》的定期报告。

—— RFI
本站刊登日期: 2022-07-28 08: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