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月11日下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做工作报告,不管这位上任没多久的首席大法官是否愿意承认,中国司法腐败日益加剧、司法公正水平每况愈下的现实,对报告席上的他而言,其实无异于一次“烧烤”。</P> <P>了解中国社会现实的人大概都知道,听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不需要听他所讲的成绩,而是要看他怎么表述自己的问题。笔者注意到,今年的最高法工作报告,王胜俊院长提到了五个方面的问题:</P> <P>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还不够及时有力,针对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三是一些法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形势,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四是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五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同时,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P> <P>客观地评价这些话,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确实是点中了当前司法腐败的典型积弊。在笔者看来,中国审判机关系统的问题,总体就是三个方面:一是法官队伍素质低,不能适应法治的要求;二是司法不独立,审判机关往往成为地方官员的附庸和私家工具;三是利益牵扯太多,法官或主动或被动地卷入了各种利益纠葛,直接导致了腐败潮。</P> <P>谈到审判机关的问题,虽然王院长的用语比较温和,但一个值得肯定的细节是,他多数地方用的是“一些”而不是“少数”,这至少抛却了过去最高法报告谈问题时刻意回避现实,明知问题严重腐败丛生还竭力用“少数”、“个别”之类的词汇来文过饰非。</P> <P>再换个角度讲,严重影响最高法院权威的司法腐败,其实根源并非全在最高院,很多司法腐败的源头,来自于理念的落后,来自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来自于地方党政干部对司法的非法干预,来自于中国社会久攻不破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势力影响,当然,也有一些直接来自于最高法院的错误思想和做法。</P> <P>从司法腐败表现的形式来看,当前司法腐败主要包括权钱交易和滥用职权。前者是法官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直接和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非法交易,以至于法律成了交易的遮羞布和工具;后者则表现为法官利用终局裁量权,随意理解和套用法律,按照自己所希望的利益要求去有选择性地适用法律,导致司法失去了基本的公正。</P> <P>从中国司法腐败的危害来看,这些年来,人们更多地批评司法不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危害,但相对忽略了对经济秩序的危害。其实,司法不公对经济秩序的危害,一点也不亚于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它可以说是一个双输的结局:一方面,经济发展一直是执政党的核心利益,这也是它多年来赖以获得中国民意支持的不二法门,但司法的不公,直接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继而危害到执政党发展经济的努力;另一方面,在经济日益走向全球化的过程中,司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中国在国际上的投资环境声誉和政治声誉,继而影响到他国对中国的投资决策和经济合作政策选择。</P> <P>仅以近来笔者所关注的两个案件为例,我们就可以发现司法腐败对经济秩序的危害。</P> <P>据《新京报》报道,2009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一家公司的股东郝辛卯因为股权纠纷和王某等人打起了官司,王某等人起诉郝辛卯侵占了他的股权,其理由是几年前,郝收购这家公司股权的时候,曾向王等人借款900多万元,王某认为这应该属于委托购买股权,而郝则坚持按照当初的协议和规定,是借款而不是代为购买股权。官司打下来,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和内蒙古高级法院都判决王某等人败诉,无权获得股权。王某等人不服,又通过当地政法委负责人的关系,强压当地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调查郝辛卯侵占王某等人股权的“犯罪事实”,最后,该市下属鄂托克旗法院居然又判决郝辛卯职务侵占了王某等人的股权,对郝判刑7年。</P> <P>当上级两级法院都就这些股权的归属做出了生效判决的时候,一个下级基层法院,居然敢以判决形式公然否定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内容,这种公然无视基本司法规则,以下犯上的胡乱司法,说白了就是以刑事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并且是在经济纠纷已经得到了司法终局处理之后,横插一杠子。作为一个新兴资源型城市,鄂尔多斯本应努力打造开明、公正的社会政治形象,以吸引外地投资者前往投资兴业,避免该市走山西靠资源粗放经营吃饭的老路子。可就是这么一个胆大妄为的司法案件,让很多投资者不禁担心——当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都已经明确给予保护的前提下,企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然可以被蛮横的地方司法所侵害,这种地方,还有什么安全可言?</P> <P>另一起案件则发生在上海,几年前,上海的上市公司开开股份公司为了伪造虚假业绩以欺骗股民和证监机构,以达到增发股票的目的,就虚构国际来料加工业务,并虚构了103单信用证,总金额达一亿多人民币。对这些假信用证,开开公司以盖章和总经理签名委托的方式,委托另一名企业家张隆军帮助贴现。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帮助贴现后,这些钱又回流到了开开公司。但事情败露后,上海当地司法机关将张隆军当作替罪羊抓进大牢并判刑15年,这起案件的蹊跷之处有三:一是案卷材料中非常重要的书面证据,同一个警察签署的三份,签名完全不同,这说明其中至少两份是伪造的,二是整个案件的始作俑者就是开开公司本身,最后却判张隆军信用证诈骗,天底下哪有自己设局诈骗自己的道理?三是所谓被诈骗的款项,都回流到了开开公司帐户,这种情形,居然被认定为诈骗,违背了生活的常理。对这起案件,著名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教授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严正质疑,但最终也是被打了太极。该案在整个东南亚地区影响颇广,很多企业家认为和钓鱼执法案件一样,这几起案件其实反映出上海多年来在陈良宇等人的割据性操控下,司法机关沦为地方利益打手的现实。这甚至引发了人们对上海的投资安全环境的质疑。</P> <P>类似的司法冤案,也许有其各自的特点,但更为让人担心的是,现在的司法机关明明知道某起案件是错案或者冤案,却死活不愿意纠正。因为现在的评比机制,看上去是一种纠错机制,实际上沦为犯错者努力坚持错误以防止影响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悖反制度。有的时候,一个法官为了保住自己的500元年终奖,宁可牺牲一个公民5万元甚至更多的正当利益!</P> <P>从根源来分析,中国司法腐败,很多并不是最高法院造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最高法院本身,也是司法腐败的受害人。不止一个最高法院的法官曾经多次和笔者谈及:在这个体制下,即便最高法院明明知道地方法院的某起案件存在错误,也很难真正去纠正它,因为在每一起错案和司法腐败的背后,都存在地方的利益和既得利益者的阻挠!</P> <P>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每每提及司法腐败,一是大可不必将全部板子打到最高法院屁股上,二是又必须将压力放到最高法院身上,因为根据现有的法律,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权纠正全国的错案。所以,我想对王胜俊院长说,面对那么多的反对票和弃权票,你不要太紧张,也没必要太紧张,因为你如果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代表,你也可能投反对票,说不准真到了那天报告没通过的时候,就是最高法院解脱的时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