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南央状告海关案”跟进报道(十) ——法官陷入的两难困境

<p style="margin-bottom:0in;margin-bottom:.0001pt;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line-height:125%"><br /></p> <p style="margin: 6pt 0in 0.0001pt; text-indent: 22.3pt;">&#8220;<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KaiTi">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KaiTi">(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8216;民告官&#8217;的法律,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而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8216;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8217;,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8216;行政权力关进笼子&#8217;的法律。&#8221;</span></strong></p> <p style="margin: 6pt 0in 0.0001pt; text-indent: 22.3pt;">这段叙述见诸2014年11月1日国内众多官方媒体网站,是对那天全国人大通过&#8220;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221;报道的开篇之言,我所看到的多个网站一字不差,应该是新华社发的的通稿。故可看作是共产党对行政诉讼法的统一宣传口径。<strong></strong></p> <p style="margin-top:6.0pt;margin-right:0in;margin-bottom:0in; margin-left:0in;margin-bottom:.0001pt;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 text-indent:22.3pt">再有一个月,这部修改法就要实施了。对于等待&#8220;起诉首都机场海关案&#8221;开庭已经一年有余的我来说,这部行政诉讼法是否真如共产党宣传的那样:是&#8220;依法治国的抓手&#8221;,能&#8220;有效地把&#8216;行政权力关进笼子&#8217;&#8221;,案件的进展才是&#8220;试金石&#8221;。共产党自夸自的话听得太多了,记不起曾经有过哪么一句是可以相信的。</p> <p style="margin-top:6.0pt;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text-indent:22.3pt">3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给我第三份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的通知书,同时还有一件&#8220;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8221;。根据这个告知书,合议庭审判长仍由行政庭审判员贾志刚担任,另两位审判员中董巍不变,胡晓明改由陈金涛替代。书记员除了原来的张怡,又增加了一位郝丹。据三中院联系人张怡对我的律师说,这次变更是因为胡晓明的离职造成的。但是第一次合议庭除审判长外的另两位成员的称谓是审判员,变更后却都改成代理审判员。我的律师告诉我:旧版与新版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均有这样一条规定:&#8220;<span style="font-family:KaiTi">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span><span>&#8221; 我仔细研究了行政诉讼法,它的第六十八条规定:&#8220;</span><span style="font-family:KaiTi">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span>&#8221;并没有指明行政诉讼合议庭可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条款,由助理审判员代行审判员职务。按照这一规定,代理审判员是无资格成为合议庭成员的。董巍在半年内被降了一级,从审判员变成了助理审判员,不知其中缘由为何?是否过了5月1日,三中院将为董巍恢复审判员资格,而陈金涛的资质也会由助理审判员变为审判员?我拭目以待。这么较真儿,是希望看到三中院执法的严谨态度。法律就是法律,条款规定就是规定,如果法院把行政诉讼法的行文不当回事,那些所谓学者对这部法律&#8220;誉为&#8221;、&#8220;堪称&#8221;的称颂,都是自掴耳光。</p> <p style="margin-bottom: 0.0001pt; text-indent: 22.5pt;">不管怎么说,案子的进展似乎有了些许变化,没有在原地踏步。合议庭变更之后,是否意味着开庭之日有望了呢?细细读过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让我的希望变得更为渺茫。它的第八十一条规定:&#8220;<span style="font-family:KaiTi">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strong><u>六个月</u></strong>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span>&#8221;而它的旧文本规定的一审判决时限是<strong><u><span style="font-family:SimHei">三个月</span></u></strong>,新修改一下子延长了一倍,而且对于高院可以批准延长审限的上限次数,根本没有规定。也就说,中级和高级两级法院如果不愿意开庭审理某个案件,它们可以联手将开庭的日子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所谓的&#8220;抓手&#8221;,是可以永远五指平伸而不收拢的;所谓的&#8220;关进笼子&#8221;,笼子门是可以永远敞开而不关闭的。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所述的是:&#8220;<span style="font-family:KaiTi">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span>&#8221;而它的第八十一条,可以将第一条阐述的:公正、及时、保护&#8230;&#8230;,统统化为乌有。这个玩笑是不是开得太大了?!</p> <p style="margin-top:6.0pt;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text-indent:22.3pt">再据今年2月15日大陆众多官方媒体网站的报道,&#8220;<span style="font-family: KaiTi">《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span>&#8221;我在国内听到的实施之日与行政诉讼法相同,也是5月1日。据官方媒体说,这一改革将&#8220;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8221;&#8220;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8221;这一同时实施的、来自中共中央的党对法治的改革,被某些官方网站解读成一句话:&#8220;<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SimHei">法官判错案 终身追责</span></strong>&#8221;。果真如此,审理我的案子的合议庭成员将陷入两难的困境:行政诉讼法第四条明确规定:&#8220;<span style="font-family:KaiTi">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span>&#8221;他们若坚持这一条款,按国法办案,很可能会违背&#8220;上面&#8221;的意思,从此被脱去法袍。若无视国法而听命于&#8220;上面&#8221;的指令,万一、而这个万一很可能会是事实&#8212;&#8212;几年、十几年,或者几十年后&#8220;上面&#8221;换了,想法变了,只要他们还活着,对这个案件的判决终究是要被问责的。那时脱去法袍是小事,丢了养老的退休金可就惨了。</p> <p style="margin: 6pt 0in 0.0001pt; text-indent: 22.2pt;">我状告首都机场海关一案诉求内容非常简单:海关扣了我的书,我委托律师提出行政复议,请海关明示于我:a.被扣书籍触犯法律法规的内容,b.作出它们是&#8220;禁止进出境物品&#8221;认定的机关、部门是谁?海关对我的申辩没有理睬,维持扣书做法,作出处罚决定。我向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指出首都机场海关的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之第三十九条规定&#822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8230;&#8230;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8221;海关关长在提交三中院的答辩状中顾左右而言他,回避阐明海关认定所扣书籍违法的<strong><u><span style="font-family: SimHei">事实和证据</span></u></strong>。案件的参与者也很明了:原告只我一人,被告是首都机场海关一家。审理这个案子的合议庭去年9月15日就组成了,现在又要变更组成人员,第三次延长开庭日期。这种变更、这种拖延,唯一可以想到的解释就是:合议庭的审判员们并没有国法赋予他们的自由独立判案的法律环境,他们在等待&#8220;上面&#8221;的指令,而&#8220;上面&#8221;一直就没人出面下达指令。拖到今日,出现了没有独立裁决的自由,却要承担被终身追责的新状况。很多人说,不论&#8220;李南央状告海关案&#8221;的结果如何,它的起诉和审理过程,一定会在历史上留下一笔。此案合议庭的三位法官,自愿也好,不自愿也好,反正是被放在了一块热铁板上。</p> <p style="margin: 6pt 0in 0.0001pt; text-indent: 22.2pt;">今年的1月,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了谢静宜的书《毛泽东身边工作琐忆》,我看到了《北京青年报》的连载片段。谢静宜在书中回忆了当年毛泽东对她的有关阶级斗争思想的教诲。谢静宜在文化大革命中曾经和迟群一起控制了清华大学,在1976年&#8220;打倒四人帮&#8221;后被撤销了党内外一切职务,1981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8220;四人帮&#8221;成员作出判处后,因其坦白认罪较好,被最高检察院决定免于起诉(迟群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八年有期徒刑)。这样一个在文化大革命中呼风唤雨人物的回忆录可以由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共产党元老李锐回忆自己追随共产党一生的口述往事却不但只能在香港出版,入境大陆时还被海关扣留。这是自&#8220;打倒四人帮&#8221;不多时日后,迄今为止共产党宣传部门的一贯作法:为毛泽东和共产党歌功颂德,无论谁唱都开绿灯;批评毛泽东和共产党所犯错误,无论党外、党内只给红灯!依据行政诉讼法,不应该受到此一态度干扰的法院会如何做呢?我等待着合议庭宣布开庭的那一天,我期待着在法庭上能看到只视法律为至高无上权威的法官,静候贾志刚审判长,董巍和陈金涛法官的裁决。</p> <p style="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 text-indent:22.5pt">&nbsp;</p> <p style="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 text-indent:22.5pt">&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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