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关切中国前途命运的诸公:</p> <p>今年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不经意间,中国废除帝制、建立共和,已经有了一个世纪的历史。</p> <p>自1840年以来,中国叠经战乱和内乱,直至上个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真正步入和平建设的正轨,由邓小平、胡耀邦等诸公领导中国,摒弃 “阶级斗争”魔咒,走上“改革开放”的新路,埋头发展经济,时至今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百年以来,中国几代人梦寐以求的“救亡图存,民族复兴”愿景已经成为一种世所公认的现实。</p> <p>但是,由于体制的滞后,中国社会在积聚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之后,却出现了社会基本结构的严重断裂:政府与民间的断裂,官员与百姓的断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断裂,城市与农村的断裂,内地与边疆的断裂,利益集团与社会大众的断裂,富豪与平民的断裂……这种社会基本结构的断裂,已经给中国社会的内在秩序造成了颠覆性的威胁。虽然中共高层诸公煞费苦心地提出种种新的执政理念,其出发点无疑是为了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但是因为缺乏程序性的社会监督和基本的权力制衡,这些愿望良好的政治理念未能根本扭转社会基本结构的断裂趋势。在不具备可执行性的条件下,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大肆喧嚷某些政治口号,反而强化了执政集团与社会大众之间的不信任感,并且进一步纵容了社会基本结构的恶化性断裂:群体性事件不断爆发,暴力流血事件此起彼伏,社会暴力符号触目皆是,奸商与贪官相勾结的利益集团为攫取暴利胆大妄为,生存环境急剧恶化,饮水、食品安全岌岌可危,地方政府与底层百姓互相视为寇仇,“官二代”现象在地方市、县层面普遍存在,地方党委、政府公开操纵司法机构利益性、报复性执法,官僚资本在“国家利益”和“维稳”的借口下强势掠夺大众财富,失语的大众在沉默中愤怒,在愤怒中沉默,偶尔通过几个少得可怜的允许发声的话题渠道发泄一下自己的愤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今日之中国,社会矛盾深刻、剧烈、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爆炸性和颠覆性。</p> <p>虽然衮衮诸公手里掌握着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强力统治工具,但是,人类历史同时也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政权能够靠着强力长期统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p> <p>经过近一个世纪血腥的“革命暴力”,虽然底层大众在各种社会权贵势力的压迫下仍然怀念“革命”的暴力性宣泄,但是作为社会良知的守护者和发声者,广大知识界人士已经大致达成一个宽泛性的社会共识:不要暴力革命,社会制度的变革“宜渐不宜骤”,要柔性的社会制度改革,不要社会制度的颠覆性巨变。但是,一定要变。变则新生,不变则亡。</p> <p>衮衮诸公:在中国社会积聚了巨大物质财富的今天,在社会大众仍有最后的耐心呼唤柔性的社会政治制度改革的今天,诸公面临一个造福中国、改变中国历史暴力循环的最佳历史机缘。如果诸公继续守着“不授人以柄”的自保理念,空怀良好愿望而不敢担当天下,眼看社会沉沦而不敢有顺应世界潮流的政治改革作为,等待诸公的,将是历史性的遗憾与耻辱。</p> <p>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在此提出一个渐进的柔性改革方案:借助中国设立经济改革特区的成功经验,在某个沿海城市(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烟台、大连等经济发达城市择其一二)设立“政治体制改革特区”,在今天这种社会危机日益严重的形势下,“杀开一条血路”,为中华民族的稳定发展、长治久安,提供一条积极的选择之路。</p> <p>具体建议如下:</p> <p>一、中共在特区内的政治地位</p> <p>1、中共作为国家最高权威存在,中共党代表大会在特区内保持对政府权力的最高监督权和最后否决权;</p> <p>2、中共在特区内实行党内代表普选制,由基层党员在不受上级引导和外力干涉的前提下推选自己的选区党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p> <p>3、中共特区党委作为特区党代表大会的召集人,由特区党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p> <p>4、中共特区党委不参与对特区政府日常事务的具体管理。</p> <p>5、中共在特区内的党产、财政拨款向特区全体社会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明细账目向特区内全体党员公布。</p> <p>二、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p> <p>1、切实落实国家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共特区党委不参与对特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指导;</p> <p>2、特区人民代表由各个基层选区的选民在不受上级引导和外力干涉的前提下独立选举产生;</p> <p>3、中共党员作为普通公民,参加基层选区的人民代表选举,拥有完整、独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p> <p>4、特区内按照国家宪法实行真正的公民结社自由,其组成的组织可派代表参加选举(但这类组织不在特区外发展成员);</p> <p>5、特区人民代表大会是特区内的常设权力机构;</p> <p>6、特区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特区内的立法权;</p> <p>7、国家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将秉承国家宪法精神建立“特区新闻出版法”,规范特区内新闻出版从业者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新闻出版业对特区内各种社会现象进行真实报道和依法监督的权利;</p> <p>8、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报经中共特区党代表大会批准;</p> <p>9、特区政府首脑由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公开、透明、独立的选举程序下选举产生;</p> <p>10、特区人民代表大会经投票决议,有权罢免特区政府首脑,但须报中共特区党代表大会批准。</p> <p>三、特区政府的法律地位与权力</p> <p>1、特区政府采取特区首脑(市长)具体负责制;</p> <p>2、特区首脑有权委派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首长;</p> <p>3、特区政府要切实执行特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按照程序切实接受监督和咨询;</p> <p>4、特区政府要按照程序切实接受中共特区党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咨询;</p> <p>5、特区政府预算及执行情况要经过特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批准,并报经中共特区党代表大会复核通过后生效,其预算方案和执行情况以及整个审核程序要对特区内的公民完全透明。</p> <p>四、特区司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p> <p>1、特区检察院、法院切实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独立司法权;</p> <p>2、任何党派、政府干涉检察院、法院的独立司法权为违法行为,其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p> <p>3、特区检察院首席检察官(检察院院长)、法院的首席法官(法院院长)由特区政府首脑提名,并报经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最后报经中共特区党代表大会复核通过后生效;</p> <p>4、特区检察院首席检察官、特区法院首席法官如果出现违法行为,特区政府首脑有权提请特区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p> <p>五、特区公民的法律地位与权利</p> <p>1、特区内的公民遵照国家宪法,享有个人自由不受侵犯的绝对权利;</p> <p>2、特区内的公民遵照国家宪法,享有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绝对权利;</p> <p>3、特区内的公民遵照国家宪法,享有独立、完整、充分的对中共特区党代表大会、特区人民代表大会、特区政府、特区检察院、特区法院的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p> <p>4、特区内的公民遵照国家宪法,享有独立、完整、充分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p> <p>六、公务人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p> <p>1、中共特区党代表大会代表、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特区政府全体官员、特区检察院全体检察员、特区法院全体法官,均有义务无条件地向社会公开申报自己以及直系亲属的全部财产并无条件地接受特区公民的质询和监督、检查;</p> <p>2、特区全体公务人员第一次向社会公开申报自己及直系亲属的全部财产,将采取不追查来源暨“既往不咎”制度;</p> <p>3、特区政府将成立专门机构,接受特区公务人员在第一次公开申报自己及直系亲属全部财产前的财产捐献,其捐献行为和数额根据捐献人的要求为其公开或保密。</p> <p>以上建议条款,乃出自本公民浅陋的一己之见,本意为抛砖引玉,引起执掌国家权柄诸公乃至全体公民的重视,由国家机构委托专家开拓出更为完善的思路和方案并执行之,成功则推而广之,不足则修而补之,失败则控而停之,为缓解中国社会基本结构的灾难性断裂,免除可能发生的全社会动乱,保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伟大经济成就,保障普通的中国人能够享有宪法规定的自由与尊严,贡献绵薄之力。</p> <p>北京学者 刘方炜</p> <p>2011年6月1日草于北京</p> <p>2011年8月12日改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