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香港基本法》(以下称《基本法》)的宪制法及其法律渊源,探讨了《港区国 安法》的“合宪性与法的限度”问题。通过对中国《宪法》31 条的严格(狭义)规范解析, 根据《基本法》立法背景事实和内容,确认《基本法》宪制法“至高地位”。通过对长期以 来,大陆方面在《基本法》法理政治理论上存在的观念错漏进行剖析,就中共官方法学界对 “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政策性解读错误提出质疑与法理批判。提出《基本法》规范的 中央主权事务与港区自治权力的法域区隔命题。强调“一国两制”下,香港之制的“异质性 制度”对中央主权与宪制“单一制”体系的变造性规范限约。从而决定了实践规制的香港“高 度自治”(体系)具有特殊的自治权意涵,实际高于联邦制的邦州权的特殊权力内容。